关注:126 发布时间:2021-08-04 18:03:05
导语本文整理了现行宪法共多少条?经验知识,帮助您全面了解,小白也能成为高手,跟随小编一起来看一看吧!
14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基本法,其规定具有比较高法律效力。中国现行宪法有4章143条。前言简要介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历史,中国共产党的基本政策和民族政策,国家的基本性质和形式,宪法的效力。总纲领规定了国家制度和基本国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解释了各种人权和公民义务。
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先后于1954年9月20日、1975年1月17日、1978年3月5日和1982年12月4日通过了四部宪法。现行宪法是1982年宪法,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和2018年修订了五次。一般默认宪法是比较新版本,也就是2018年1982年宪法的修订版。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正式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宪法。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号,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号,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号,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号修改为004
宪法内容
前言
中国是上比较古老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具有光荣革命传统的灿烂文化。
1840年后,封建中国逐渐成为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中国人民为民族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而英勇奋斗。
20世纪,中国发生了巨大的历史变化。
1911年,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废除了封建帝制,建立了中华民国。但是,中国人民反帝反封建的历史任务还没有完成。
年,以毛泽东为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经过长期艰苦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他们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社会逐步实现了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过渡。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人民剥削人民的制度已经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已经建立。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本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已经巩固和发展了。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战胜了帝国主义和霸权主义的侵略、破坏和武装挑衅,维护了国家独立和安全,加强了国防。经济建设取得巨大成就,独立比较完整的社会主义工业体系基本形成,农业生产显著提高。教育、科学、文化等事业取得巨大进步,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取得显著成效。人们的生活得到了极大的改善。
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坚持真理,纠正错误,克服许多困难和障碍而取得的。中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新时期习近平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治。贯彻新的发展观,依靠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和生态文明的协调发展,把中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在中国,剥削阶级已经作为一个阶级被消灭了,但是阶级斗争在一定范围内还会长期存在。中国人民必须同国内外敌视和破坏我们社会主义制度的敌对势力和分子进行斗争。
台湾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祖国统一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社会主义建设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长期的革命、建设和改革过程中,形成了由中国共产党领导、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参加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包括一切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cppcc)是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它在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并将在国家的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维护国家统一团结的斗争中进一步发挥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建立,并将继续加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繁荣。
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成就,离不开人民的支持。中国的未来与的未来息息相关。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外交政策,坚持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开放战略,发展同其他国家的外交关系,推动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我们要坚持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加强同人民的团结,支持被压迫民族和发展中国家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发展民族经济的正义斗争,为维护和平、促进人类进步事业而努力。
这部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的成就,规定了宪法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比较本质的特征。禁止组织和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法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民主选举产生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
中央和地方全国的职权划分遵循在中央政*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禁止歧视和压迫民族,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民族分裂。
国家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加快经济和文化发展。
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的自由,都有保持或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必须调查所有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
组织和个人不得享有宪法和法律以外的特权。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以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即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除了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按劳分配原则。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七条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统分结合的双层管理体制。农村生产、供销、信贷、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劳动人民集体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私畜。
城镇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和服务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鼓励、引导和帮助集体经济发展。
第九条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等自然资源
农村和郊区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除外;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收或者征用土地,并予以补偿。
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违规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所有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合理利用土地。
第十一条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其他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其他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依法监督和管理非公有制经济。
第十二条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禁止组织或者个人以方式侵占或者破坏国家和集体财产。
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收或者征用公民的私有财产,并予以补偿。
第十四条国家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科学技术,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和企业管理制度,实行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责任制,完善劳动组织,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
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国家合理安排积累和消费,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
国家建立和完善了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
第十五条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国家依法禁止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十六条国有企业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经营。
国有企业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七条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自主开展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法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并同中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
在中国的外国企业、其他外国经济组织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他们的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
第十九条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教育,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国家举办各类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发展学前教育。
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和业务教育,鼓励自学。
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组织各项教育事业。
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二十条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
第二十一条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现代医学和中医,鼓励和支持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事业单位、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
第二十二条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
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的历史文化遗产。
第二十三条国家培养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各类人才,扩大知识分子队伍,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国家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教育和法制教育,在城乡不同地区制定和执行各种法规和公约。
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劳动、热爱科学、热爱社会主义的社会道德,对人民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国际主义和共产主义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教育,反对资本主义、封建主义和其他腐朽思想。
第二十五条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增长与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树木。
第二十七条各国家机关实行精简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反对官僚主义。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都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密切联系人民,听取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法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二十八条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公共秩序、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
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与国家建设,努力为人民服务。
国家加强军队的革命化、现代化和正规化建设,增强国防实力。
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城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第三十一条国家根据需要可以设立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具体情况依法规定。
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的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在中国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对因政治原因寻求庇护的外国人给予庇护。
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都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年满十八周岁,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请教信仰自由。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请教或者不信仰请教,不得歧视信仰请教的公民和不信仰请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请教活动。人不得利用请教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公民健康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请教组织和请教事务不受外来势力支配。
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未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得逮捕公民。
禁止以其他方式违规拘禁、剥夺或者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禁止违规搜查公民身体。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以方式侮辱、诽谤和诬告公民。
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违规搜查或侵入公民住宅。
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国家安全或者刑事侦查需要外,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隐私。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权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都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控告、检举和控告,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投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负责处理。人不得压制或报复。
因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遭受损失的人,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渠道,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创造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增加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所有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应当以国家主人的姿态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鼓励公民从事志愿劳动。
国家为公民就业前提供必要的劳动和就业培训。
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职工休息和疗养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四条国家依法对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由国家和社会保障。
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患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权获得国家和社会的物质帮助。国家发展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服务。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疾军人的生活,为烈士家属提供抚恤金,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残疾公民的工作、生活和教育。
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少年和儿童德智体全面发展。
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鼓励和帮助公民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从事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
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中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权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女干部。
第四十九条婚姻、家庭、母亲和子女受国家保护。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和虐待老人、妇女、儿童。
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合法权益和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集体的利益以及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职责。
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
第三章全国
第一节全国人大
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比较高国家权力机关。其常设机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第五十九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所有少数民族都应有适当数量的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法律规定。
第六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前两个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在特殊情况下不能举行选举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以全体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六十一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选举团主持会议。
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关等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副;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候选人;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6)选举
(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定;
(十三)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
(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五)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
(十六)其他应当由比较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职权。
第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副;
(二)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和其他中央军事委员会成员;
(四)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五)比较高人民法院院长;
(六)比较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六十四条宪法修正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六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
有几个副,
秘书长,
几个成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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