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传销团伙开始转战微商

作者:笑笑生 发布时间:2021-08-22 18: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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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厦门市市场监督局发布了近年来比较大的罚款。某微商家无证生产“四美休闲果”,伪造产地,被罚款1403.3万元。

据相关媒体报道,一箱“休闲水果”只有15个李子,但零售价高达128元。其销售模式分为总代理、一级代理、二级代理、三级代理。每个代理商的进货价格不一样,利润差异大。想卖这个产品,必须从三级代理开始。据报道,一个月卖一万多盒的人,会成为总代理。如果一个人推荐五个总代理,人数达到三个级别,根据每个级别不同的返利方式,这个人一个月就能赚近500万。不难看出,这种微商不仅生产销售无照产品,还涉嫌“”。

比较近微商疑似的案例很多。如何划清微商与mlm的界限,如何有效遏制微商“mlm”的危险,能否还朋友圈一片“宁静的蓝天”?

微商隐藏的混乱

中国普华研究院研究员周德斌在接受法人采访时总结了微商的混乱。他认为,微商的混乱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首先,微商起源于微信朋友圈,现在微商主要靠朋友圈获取流量并实现。这就导致很多人盲目加粉,暴力刷屏,对用户造成严重干扰,这就是混乱之一。

其次,很多微商没有实体店甚至正规网店,基本靠朋友圈线下私下营销交易,产品质量难以保证,整个微商圈充斥着大量劣质产品,这是第二个乱象。

第三,因为没有实体店,没有私下交易,事后出现产品质量或者服务问题很难维权,这是第三种混乱。

比较后,很多微商已经逐渐脱离了商业的本质。有了微商中的层层分销机制,他们不再依靠商品盈利,而是通过发展线下、压下商品来赚取利润,从而产生嫌疑,甚至有的团伙干脆转到微商,这就是第四种混乱。

周德斌表示,由于微商不是一个成熟的行业,人员分散,不太可能单独制定法律对微商进行监管,因为操作难度大,成本高。比如第一步就是记录每一个微商家的身份,这只是一个从社交圈延伸出来的商业圈,以后肯定还有其他的,不可能单独立法。制定统一的管控规定更为可行和合理,比如今年8月公开征集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

针对微商混乱的问题,微信公关部在接受法人采访时表示,微信是一种生活方式,用户有权选择自己的微信使用方式,但前提是合法合规;透支信任、恶意欺诈、恶意营销等都是违反相关法律和微信用户协议的违法违规行为,微信将会同权利人坚决打击。

“如果用户在使用微信的过程中遇到类似行为,可以通过微信的举报门户进行举报。此外,微信反对微信平台上的违法违规行为,并通过台风后控制系统继续优化,不断加强审计风险控制能力。”微信公关部说。

“mlm”症将被移除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律师马策认为,朋友圈有各种类型的销售,三级分销一般由商家进行,比如在微商群上注册一个平台,或者开发一个三级分销平台挂在微信朋友圈。另一种所谓的微商是个人购买或者在朋友圈发布一个广告,也可以算是广义上的一种分销。

“这种行为的法律风险在于很多个人购买或个人商品广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无法保护。比如我通过朋友圈的网站或者个人网站买了一个代购产品。在这种情况下,因为不是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关系,只能在纠纷产生后私下解决。我觉得目前通过了。不能支持消费者保护委员会或其他方式。”马策告诉法人记者。

马策进一步解释说,mlm类似于三级分布模型,现在有些三级分布混淆了分布和mlm的概念。其实只要有领导,有等级,有加盟门槛,比如你想先买200或者300的货,然后下线,再做提成,就已经构成mlm了。但现在的法律规定,不构成第三类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但仍要受到行政处罚和相应的罚款。目前已经有作为行政违法行为处罚的先例。

中国普华研究院研究员周德斌也认为,很多人认为是骗人,然后利用他们骗钱,但这只是其中一部分。mlm的主要缺点是它的行为不能为社会创造价值,而且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并导致大量人员的损失,所以是明令禁止的。

的一般模式是将劣质产品包装成高端产品,从而形成巨大的利润率,然后通过层层分配机制分享这些利润,从而形成“暴利”现象,诱导人们购买和参与。

“现在看一些微商的运营,劣质产品,暴利营销,层层机制,发展下线等。其实是符合性质的。”周德斌向法人记者强调。

监管仍需改进

“目前微商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所以没有直接针对微商的法律。但其微商行为也可能引发民事诉讼甚至刑事案件。”周德斌向法人记者讲述微商的法律规制。

马策还表示,微商中的监管并非立法空白。有些微商是不经工商注册经营的。比如个人在海外购买,两个人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应该适用。委托采购的,应当适用委托合同法进行管理。

“关键的一点是,他们之间的关系是一片空白或者说是一种没有条款和规定的状态。纠纷发生后,由于没有具体的合同内容,以及质量、保证、价格等条款,在索赔权益时会出现问题。”马策表示,微信作为技术提供者,对于朋友圈中一些明显的违反监管的行为,应该承担监管义务。

马策进一步解释说,微信现在提供技术信息服务。在互联网技术信息模式下,作为服务提供者,其责任范围不能无限扩大。毕竟信息平台上的信息量可以说是巨大的,在实践中整合每一条信息都是不现实的。因此,运营商的责任体现在“避风港原则”上,也就是说,如果有人举报或投诉其平台上存在违法或违规信息,如果不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微信作为运营商将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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