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人数:25 发布时间:2022-02-21 08:49:02
1.比较高人民法院、比较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写入磁条介质或者芯片,或者以其他方式伪造多张信用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2.伪造空白信用卡10张以上的,以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论处,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3.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4.伪造信用卡5张以上,25张以下。
5.单独或合计伪造信用卡余额、透支额度在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6.伪造空白信用卡50张以上250张以下。
7.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特别严重”。
8.伪造超过25张信用卡。
9.伪造信用卡单笔或合计余额和透支额度均在100万元以上。
10.伪造空白信用卡250多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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