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开户条件

查看人数:26 发布时间:2021-08-19 07:01:43

如果新规定是在资金直接划转之前开通的,新规定与科技创新板开通的相同,只是资金相差10万到50万

4月27日晚,深交所发布了一系列创业板配套规则,其中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将于2020年4月28日起实施。根据制度安排,为做好新旧规则的衔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条件

个人投资者(包括个人专业投资者)在申请创业板发行权限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申请机构开业前20个交易日内,证券账户和资本账户中的资产不少于每天10万元人民币(不包括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整合的资金和证券);

(二)参与证券交易超过24个月。

申请开立创业板交易权限信用账户的投资者,应在确认其普通账户已按相应管理要求开立创业板交易权限后,方可开立信用账户。

已经开通交易权限的投资者可以继续参与创业板股票交易。

二、接受渠道

1.现场销售部

2.网上受理渠道尚未开通,开通时间另行公布

三.业务接受规则

1.实施办法实施后,参与创业板交易的个人投资者必须以纸质或电子方式签署新版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电子签署方式尚未开通,另行通知)。专业投资者不用签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

2.实施办法实施前已经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投资者不受影响,可以继续参与创业板股票交易。但普通股民在参与注册制下创业板股票的发行、购买和交易前,应重新签署新版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

3.实施办法实施后,按原实施办法申请但未达到开业时间的个人投资者,不适用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符合原实施办法的两天和五天冷静期要求。

4.实施办法实施前已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但已销户或已关闭创业板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不属于“已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范围,适用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关于资产和交易经验的要求。

5.实施办法实施后,已在其他证券经营机构开立创业板交易权限的投资者,如在我公司开立新的深圳a股账户或转入我公司,需重新申请开立创业板交易权限。

6.实施办法实施前已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在深圳开立新的a股账户或在转托管后参与创业板交易的,不适用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关于资产金额和交易经验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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