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国安法什么时候实施?

关注:78 发布时间:2021-09-06 19: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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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30日01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0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0年6月30日上午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习近平签署了总统令予以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生效。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号法律制定的。该法共6章66条,是一部集实体法、程序法、组织法于一体的综合性法律。该法明确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和机构、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恐怖活动罪、勾结外国或海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等四种犯罪和刑罚、案件管辖、法律适用和程序、中央人民政*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国家安全机构等。建立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法机制。

该法通过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的要求,征询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的意见,并于6月30日下午作出决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中增加了一条全国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明确颁布实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是新形势下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的重要标志性法律,将有效维护国家安全,确保香港的长期稳定、长期繁荣和稳定,确保香港“一国两制”事业的稳定和长远发展。

法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和机构

第一节责任

第二节机构

第三章犯罪和刑罚

第一节分裂国家罪

第二节颠覆国家政权罪

第三节恐怖活动罪

第四节勾结外国或者外国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五节其他处罚规定

第六节效力范围

第四章案件管辖、法律适用和程序

第五章中央人民政*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机构

第六章补充规定

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坚定不移地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维护国家安全,预防、制止和惩治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组织恐怖活动、与外国或海外势力勾结危害国家安全等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犯罪活动, 为了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繁荣稳定,保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和完善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法机制的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地位的第一条和第十二条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基本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机构、组织或个人行使权利和自由,不得违反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三条中央人民政*是中国的根本

第五条预防、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应当坚持法治原则。法律规定是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

人在被司法机关定罪之前都被推定无罪。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在司法程序中比较终被判有罪或无罪的人不得因同一行为再次受到审判或惩罚。

第六条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机构、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其他有关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或活动。

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参选或就职时,应签署文件,确认或宣誓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第二章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和机构

第一节责任

第七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尽快完成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的维护国家安全的立法,并完善相关法律。

第八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当认真执行本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法律关于预防、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的规定,切实维护国家安全。

第九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加强维护国家安全和防止恐怖活动的工作。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应采取必要措施,加强对学校、社会团体、媒体、互联网等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宣传、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过学校、社会团体、媒体和互联网开展国家安全教育,增强居民的国家安全和守法意识。

第十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向中央人民政*负责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国家安全,并就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职责的情况提交年度报告。

如中央人民政*提出要求,行政长官须就有关维护国家安全的具体事宜,及时提交报告。

第二节机构

第十二条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负责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国家安全事务,承担维护国家安全的主要责任,并接受中央人民政*的监督和问责。

第十三条香港特别行政区保卫国家安全委员会由行政长官担任,成员包括政务司司长、财政司司长、法律秘书、保安局局长、警务处处长、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警察国家安全部门负责人、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和行政长官办公室。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设有秘书处,由秘书长领导。秘书长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任命。

第十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分析判断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形势,规划有关工作,制定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的政策;

(二)

第十六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政*警队设立保卫国家安全的部门,并配备执法人员。

行政长官应任命警察部队国家安全部门的负责人,行政长官在任命前应书面征求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机构的意见。警察国家安全部门负责人就职时,应当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遵纪守法,保守秘密。

警队的国家安全保卫部可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聘请合格的专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协助执行与国家安全保卫有关的任务。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保卫国家安全的职责是:

(一)收集和分析与国家安全有关的情报信息;

(二)部署、协调和推进维护国家安全的措施和行动;

(三)侦查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

(4)进行反干预调查和国家安全审查;

(五)承担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委员会交办的维护国家安全的工作;

(六)实施本法所需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部设立国家安全罪专门检察部门,负责起诉危害国家安全罪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该署的检控官由律政司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同意下委任。

司法部负责国家安全罪的检察部门负责人由行政长官任命,行政长官在任命前应书面征求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机构的意见。司法部国家安全犯罪检察部门负责人任职时应当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遵纪守法,保守秘密。

第十九条经行政长官批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财政司司长从政*一般收入中拨出专项资金,用于支付维护国家安全的开支和批准有关人员编制,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限制。财政司司长须每年向立法会提交一份有关该笔款项的控制及管理的报告。

第三章犯罪和刑罚

第一节分裂国家罪

第20条人组织、策划、实施或参与实施下列旨在分裂国家和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之一,无论是否使用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均属犯罪: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或其他部分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分离出去;

(二)违规改变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的法律地位;

(三)将香港特别行政区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其他地区移交外国统治。

犯前款罪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十一条煽动、协助、教唆或者资助他人实施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犯罪的,是犯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犯前款罪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十三条煽动、协助、教唆、资助他人实施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犯罪的,是犯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节恐怖活动罪

第二十四条组织、策划、实施、参与或者威胁实施下列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恐怖活动之一,以胁迫中央人民政*、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或者国际组织或者恐吓公众,实现其政治主张的,是犯罪:

(a)对人的严重暴力行为;

(二)爆款、纵火或有毒、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

(三)毁坏车辆、运输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的;

(四)严重干扰和破坏水、电、气、交通、通信、网络等公共服务和管理的电子控制系统;

(五)以其他危险方法严重危害公共卫生或者安全的。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情形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五条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罚金。

本法所称恐怖组织,是指实施或者意图实施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恐怖犯罪,或者参与、协助实施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恐怖犯罪的组织。

第二十六条提供培训、武器、信息、资金、物资、劳务、运输、技术或者

支持、协助或便利地方,或制造或违规拥有爆款物、有毒物质、放射性物质、传染病病原体和其他物质,以及为其他形式的恐怖活动做准备,都是犯罪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情形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犯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从重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27条宣传* * * *或煽动恐怖活动是犯罪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情形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二十八条本节的规定不影响对其他形式的恐怖活动追究刑事责任和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采取冻结财产等措施。

第四节勾结外国或者外国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十九条为境外或者境外机构、组织和人员窃取、刺探、收买或者违规提供国家秘密或者与国家安全有关的情报;要求外国或海外机构、组织和人员实施、与外国或海外机构、组织和人员共谋实施,或直接或间接接受外国或海外机构、组织和人员的指示、控制、补贴或其他形式的支持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犯罪: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动战争,或者以武力相威胁,严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的;

(二)严重阻碍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或中央人民政*制定和实施法律和政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操纵、破坏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制裁、封锁或采取其他敌对行动;

(五)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通过各种违规手段仇视中央人民政*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

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严重罪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涉及本条第一款的境外机构、组织和人员,按照共同犯罪定罪处罚。

第三十条与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合谋实施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犯罪,或者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教唆、控制、资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持的,依照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五节其他处罚规定

第三十一条公司、组织或者其他法人、违规人组织犯本法规定之罪的,对该组织处以罚款。

公司、组织和其他法人或者违规人组织犯本法规定之罪,受到刑事处罚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执照、营业执照。

第三十二条对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所得的资助、收益、报酬等违规所得,以及用于或者打算用于犯罪的资金、工具,应当予以追缴和没收。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有关犯罪行为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一)在犯罪过程中,主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阻止犯罪的

不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长期性居民身份的人,如违反本法的规定,无论因何原因未追究刑事责任,也可被驱逐出境。

第三十五条凡经法院判决犯有危害国家安全罪者,不得作为候选人参加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举行的立法会和区议会选举,也不得担任公职或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立法会议员、政*官员和公务员、行政会议成员、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以及区议员,凡宣誓或声明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即丧失其职位,并丧失参选或担任上述职位的资格。

前款规定的资格或者职务的丧失,由负责组织管理选举或者任免公职的机构宣布。

第六节效力范围

第三十六条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之一发生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视为犯罪。

本法也适用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的船舶或飞机上所犯的本法规定的罪行。

第三十七条香港特别行政区长期性居民、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的公司、组织和其他法人或违规人组织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犯有本法规定的罪行的,适用本法。

第三十八条不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长期性居民身份的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犯有危害香港特别行政区罪的,适用本法。

第三十九条本法施行后的行为,依照本罪处罚。

第四章案件管辖、法律适用和程序

第四十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本法规定的刑事案件,但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案件除外。

第四十一条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刑罚的执行等诉讼程序,适用本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地方性法规。

未经法律事务主任书面同意,人不得以危害国家安全罪起诉。但是,这一规定不影响依法逮捕和拘留犯罪嫌疑人,也不影响其申请取保候审。

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的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审判,按照公诉程序进行。

审判应当公开进行。因为不适合涉及国家秘密、公共秩序等案件的公开审理。禁止新闻界和公众旁听全部或部分听证程序,但判决结果应当公开宣布。

第四十二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法律关于拘留和审判期限的规定时,应当确保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得到公正、及时的处理,有效预防、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除违规官有充分理由相信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会继续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否则不得准予保释。

第四十三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政*警察在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中保护国家安全部门时,可以采取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法律允许警察和其他执法部门在调查严重刑事案件时采取的各种措施,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搜查可能含有犯罪证据的场所、车辆、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有关场所和电子设备;

(2) re

(六)经行政长官批准,截取通讯,并秘密监视有合理理由怀疑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人员;

(七)对于有合理理由怀疑自己有与调查有关的资料或材料的,要求其回答问题并提交资料或材料。

香港特别行政区保卫国家安全委员会负责监督警察保卫国家安全部门等执法机构采取的措施。

授*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会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保障委员会制定有关实施细则,以采取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措施。

第四十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从治安法官、地方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上诉法院法官和终审法院法官中任命若干名法官,并可从临时或特别法官中任命若干名法官,负责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政长官在委任法官前,可咨询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委员会和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上述任命的法官任期为一年。

有危害国家安全言行的,不得被任命为审理危害国家安全刑事案件的法官。被任命为指定法官期间,有危害国家安全言行的,指定法官的资格终止。

治安法院、地区法院、高等法院和终审法院对危害国家安全罪提起的刑事诉讼程序应由各自法院的指定法官处理。

第四十五条除本法另有规定外,治安法院、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和终审法院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其他法律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刑事诉讼程序。

第四十六条高等法院一审法院对危害国家安全罪提起的刑事诉讼程序,首席大法官可以出具证明,以保护国家秘密、案件中涉及外国因素或者保障陪审员及其家属人身安全为由,指示有关诉讼不需要在没有陪审团的情况下进行审判。如首席大法官发出上述证明书,高等法院原讼法庭须在没有陪审团的情况下进行审讯,而审讯法庭须由三名法官组成。

法律司出具前款规定的证明的,香港特别行政区适用于有关“陪审团”或“陪审团裁决”的诉讼的法律规定,应理解为指法官或法官作为事实裁判者的职能。

第四十七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裁定有关行为是否涉及国家安全或有关证据材料是否涉及国家机密时,应取得行政长官就这些问题签发的证明书,上述证明书对法院具有约束力。

第五章中央人民政*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机构

第四十八条中央人民政*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办公室。中央人民政*驻香港特别行政区保卫国家安全办公室依法履行保卫国家安全的职责和行使有关权力。

香港特别行政区保卫国家安全办公室的人员由中央人民政*保卫国家安全的有关机关联合派出。

第四十九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保卫办公室的职责如下:

(一)分析和判断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形势,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重大战略和重要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二条香港特别行政区保卫国家安全办公室应加强与中央人民政*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外交部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和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部队的工作联系和协调。

第五十三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保卫办公室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保卫委员会建立协调机制,监督和指导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国家安全保卫工作。

香港特别行政区保卫国家安全办公室工作部门应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保卫国家安全的有关机关建立合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行动协调。

第五十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保卫办公室、外交部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应当会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采取必要措施,加强对外国和国际组织、外国和海外非政*组织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新闻机构的管理和服务。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保卫办公室提议,中央人民政*批准,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保卫办公室管辖本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

(一)案件涉及外国或外国势力的复杂情况,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确有困难的;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不能有效实施本法的严重情况;

(3)存在国家安全面临重大现实威胁的情况。

第五十六条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属于本法第五十五条管辖的,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保卫办公室负责立案侦查,比较高人民检察院指定有关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比较高人民法院指定有关法院行使审判权。

第五十七条依照本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执行刑罚等诉讼程序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管辖案件时,依法行使有关权力,其签发的决定采取强制措施、调查措施和司法决定的法律文书,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具有法律效力。有关机构、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保卫办公室依法采取的措施。

第五十八条犯罪嫌疑人依照本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有管辖权的案件,自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保卫办公室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律师为其辩护。辩护律师可以依法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依法逮捕后,有权尽快得到司法机关的公正审判。

第五十九条依照本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办理案件时,知道本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的人,有如实作证的义务。

第六十条派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国家安全保卫办公室及其人员执行公务时,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

第六十三条本法规定的处理危害国家安全刑事案件的有关执法、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处理其他危害国家安全刑事案件的执法、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办案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

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配合案件处理的有关机构、组织和个人应当对案件的相关信息保密。

第六十四条本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时,本法的规定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没收财产”和“罚款”,其中“有期徒刑”、“劳动教养院”、“劳教所”、“管制”。

第六十五条本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十六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香港买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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