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公布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办法

作者:笑笑生 发布时间:2021-08-22 20:4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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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从此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网上商品的卖家要履行七天无理由退货的义务。退货时,应保证货物完好,礼品应一并退回。本办法自2021年3月15日起施行。

试用后有较大贬损价值的商品不适用

按照这种方法,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履行无理由退货七天的义务。消费者无正当理由选择退货的,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发出退货通知。网上商品的销售者应当自收到退货之日起七日内将已支付的商品价格退还给消费者。

哪些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记者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了解到,征求意见稿除了新淘汰法规定的四类商品外,明确了三类商品不适用。包括开箱后容易导致货物性质发生变化,影响人身安全或生命健康的货物;一旦激活或试用,商品价值大大降低;临近保质期的商品和销售时已标明的次品。

处罚方面,网络商品销售者违反相关规定,无故七日内擅自扩大不适用商品范围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至三万元罚款。

开封检验不影响“完好”,仍可退货

征求意见稿要求消费者退货的商品要完好无损。

什么是完好无损?征求意见稿提出规定,如果货物能够保持原有的质量和功能,并且货物本身、附件和商标完整,则视为完好无损。如果货物的使用超出了检查和确认货物质量和功能的需要,导致货物价值大幅贬值,应视为不完整。

关于打开的商品是否可以退货,征求意见稿提出规定消费者根据检验需要打开商品包装或者进行合理的调试确认商品的质量和功能不会影响商品的完整性。这意味着,在打开包装并检查后,仍然可以在不影响其“完整性”的情况下将其退回。

此外,消费者应返还商品本身、配件和礼物。礼物包括实物礼物、积分、代金券和优惠券。如果礼物不能一起退回,经营者可以要求消费者按照市场价格支付礼物的价格。退货产生的运费由消费者依法承担。

如果消费者以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形式购买商品。网上商品销售者应当在消费者退货后以相应的形式退货。

建议

“电子商务应该设立退货区”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组组长、律师邱表示,该办法中提到的“激活或试用后价值大幅降低的商品”不适用于七天无理由退货,这一点值得商榷。

他解释说,这一类主要是电子商品,商家激活试用后退货会有一定的损失。这个规定可以减少商家和企业的损失,在一定程度上是合理的。但新消法规定了不适合退货和“根据商品性质不适合退货”四类商品,而不是“商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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