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人数:83 发布时间:2022-03-10 16:22:07
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4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建立进货检验和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并如实记录依法记录的项目,或者保存含有相关信息的进货单或者销售单。记录和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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