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人数:70 发布时间:2022-02-14 11:20:02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号文件(财税[2017]49号)第一条,“持有就业创业证(注明“个体户税收政策”或“毕业当年个体户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个体户税收政策”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从事个体户的,
2.比较高限量标准可提高20%。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此范围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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